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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53號

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吳定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53號

原告
邱女貞
原告
邱楊玉英
原告
邱美玲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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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1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答詢表附卷足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定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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