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更一字第1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更一字第1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瑞豐傳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英典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白先勇間確認證書為真正事件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請求確認證書為真正,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更一字第19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白先勇間確認證書為真正事件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請求確認證書為真正,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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