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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更一字第19號

確認證書為真正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邱蓮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更一字第1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瑞豐傳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英典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白先勇間確認證書為真正事件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請求確認證書為真正,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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