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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財管字第114號

選任遺產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徐麗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財管字第114號

聲請人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信義分處
法定代理人
周芷妤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郭光銘(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被繼承人郭正灶(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99年10月15日死亡,生前住台北市○○○路○段185巷30號4樓)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郭正灶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 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又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台北市稅捐稽徵處信義分處,被繼承人郭正灶於民國99年10月15日死亡,尚積欠89-99 年地價稅及100年度房屋稅合計新台幣104,103元未繳,且各繼承人均已向鈞院為拋棄繼承,為保障聲請人權益,爰依法聲請選任郭正灶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被繼承人繼承系統表、欠稅記錄表、除戶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此外,復查無被繼承人之親屬曾經召開親屬會議,或曾經議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亦非為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列管在台有眷之榮民,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本院選定遺產管理人,自無不可。本院審酌由被繼承人郭正灶最近親屬即長子郭光銘、長女郭佳晨、次女郭淑琴、三女郭淑娟、次子郭芳成於民國101年3月13日召開親屬會議,共同推舉由長子郭光銘擔任遺產管理人等情,有親屬會議紀錄在卷可稽,因認由郭光銘擔任被繼承人郭正灶之遺產管理人應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聲請人經指定為遺產管理人後,即應依民法第1179條以下規定執行遺產管理人之職務,特此敘明。

家事法庭法 官 徐麗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財管字第114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選任遺產管理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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