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醫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16 日
- 當事人馬雲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醫字第27號原 告 馬雲強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韓鎮安、愛爾麗公司(明曜分院)、漂亮企業社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0年度救字第187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玖拾柒萬壹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玖仟玖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