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醫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20 日
- 法官匡偉
- 當事人黃子芸、基因國際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洪至正即韓風整形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醫字第36號原 告 黃子芸 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律師 陽文瑜律師 複代理人 許姿萍律師 被 告 基因國際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洵平 被 告 洪至正即韓風整形外.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宋忠興律師 被 告 徐志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於民國101年8月29日上午9時40分於本 院第25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依據被告基因國際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洪至正即韓風整型外科診所於民國101年7月9日庭呈之民事答辯(三)狀所載,被告基因 國際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洪至正即韓風整型外科診所為過失相抵之抗辯,是否可採,仍有予以調查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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