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家訴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遺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02 日
- 法官蔡玉雪
- 法定代理人孫成保、鄭美娥、徐明滄
- 原告陳恂如
- 被告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北分公司法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口分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家訴字第46號原 告 陳恂如 訴訟代理人 游淑惠律師 莊馨旻律師 被 告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成保 訴訟代理人 黃乃戎 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娥 訴訟代理人 李華興 康雅惠 周寶銀 被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明滄 訴訟代理人 歐奇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三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中華民國10年」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1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黃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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