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0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請求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28 日
- 當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怡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022號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訴訟代理人 吳佩蓉 王舒薇 被 告 昶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6 法定代理人 黃坤永 被 告 台文針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訴訟代理人 張焱鵬 蔡淑華 被 告 STANI CORPORATION 法定代理人 STEPHE TANIDJAJA 訴訟代理人 洪淑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請求權存在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4 月27日下午3 時2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