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05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050號
- 原告
-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亮丞
- 被告
- 第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炫
- 被告
- 許勝發
許顯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2萬9,668 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