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0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09 日
- 法官邱蓮華
- 法定代理人陳亮丞、林志炫
- 原告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第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許勝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050號原 告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亮丞 被 告 第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炫 被 告 許勝發 許顯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2萬9,668 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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