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06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06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光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湯鍾彌菊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湯徐六妹
- 即被告
- 湯庚壬
- 即被告
- 吳秀姬
- 即被告
- 湯淑惠
- 即被告
- 龍天厚
- 即被告
- 龍天立
- 即被告
- 林秋香食品有限公司
- 上1人法定代理人
- 吳晉杰
- 被告
- 交泰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章定文
- 被告
- 西建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明姱
- 被告
- 社團法人臺灣電信產業發展協會
- 法定代理人
- 呂學錦
- 被告
- 伯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惠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1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