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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060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鍾素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06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光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鍾彌菊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湯徐六妹
即被告
湯庚壬
即被告
吳秀姬
即被告
湯淑惠
即被告
龍天厚
即被告
龍天立
即被告
林秋香食品有限公司
上1人法定代理人
吳晉杰
被告
交泰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定文
被告
西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姱
被告
社團法人臺灣電信產業發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呂學錦
被告
伯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惠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1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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