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0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06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光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鍾彌菊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湯徐六妹 湯庚壬 吳秀姬 湯淑惠 龍天厚 龍天立 林秋香食品有限公司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吳晉杰 被 告 交泰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定文 被 告 西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姱 被 告 社團法人臺灣電信產業發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呂學錦 被 告 伯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惠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1月 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1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