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0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21 日
- 當事人統一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鐘慶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064號原 告 統一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慶宗 訴訟代理人 李慧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韓嘉千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156萬9,4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萬3,816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5萬3,3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