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0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13 日
- 當事人箑騏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王湘怡、禎祥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張晁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06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箑騏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湘怡 訴訟代理人 劉智園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禎祥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晁祥 訴訟代理人 吳榮達律師 複代理人 杜冠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重訴字第1068號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03 萬5,02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萬6,92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張宇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郭人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