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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104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鄭麗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104號

原告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接管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
代表人
接管小組召集人 蔡康
訴訟代理人
彭嬿婷
訴訟代理人
許育瑋
訴訟代理人
廖穎愷律師
被告
世界山莊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克斗
訴訟代理人
徐履冰律師
訴訟代理人
范嘉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第四項關於「被告應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搬遷返還...」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搬遷返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麗燕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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