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10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104號
- 原告
-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接管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
- 代表人
- 接管小組召集人 蔡康
- 訴訟代理人
- 彭嬿婷
- 訴訟代理人
- 許育瑋
- 訴訟代理人
- 廖穎愷律師
- 被告
- 世界山莊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克斗
- 訴訟代理人
- 徐履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范嘉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第四項關於「被告應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搬遷返還...」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搬遷返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