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07 日
- 當事人統一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鐘慶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117號原 告 統一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慶宗 訴訟代理人 李慧如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丕祥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569,411元,應繳裁判費553,8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53,31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王怡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