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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12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歐陽漢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12號

上訴人
吉爾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旭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欣緯股份有限公司因100年重訴字第112號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佰零叁萬玖仟零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萬陸仟零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吳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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