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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14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湯千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140號

上訴人
竹成空調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基竹
上訴人
坤昌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秉坤
上訴人
劉清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環股份有限公司、翁明顯、嘉泰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許哲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18日判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381,3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9,95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湯千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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