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140號 上 訴 人 竹成空調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基竹 上 訴 人 坤昌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秉坤 上 訴 人 劉清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環股份有限公司、翁明顯、嘉泰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許哲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18日判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381,3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9,95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