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1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140號
- 上訴人
- 竹成空調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基竹
- 上訴人
- 坤昌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秉坤
- 上訴人
- 劉清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環股份有限公司、翁明顯、嘉泰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許哲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18日判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381,3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9,95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