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14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143號
- 原告
-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臨龍
- 被告
- 永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王維建
- 被告
- 李明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視為起訴,因原告未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又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