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15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150號
- 原告
-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玉峯
- 被告
-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三雄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大同區○○○路○段199號地下1樓,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