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164號原 告 賴億營 訴訟代理人 潘銘祥律師 張孟茹律師 被 告 廣昌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魏宏達 訴訟代理人 羅仕發 王聖舜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志洋律師 被 告 仲誠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芳 訴訟代理人 徐嘉明律師 被 告 張九藕 訴訟代理人 俞浩偉律師 徐嘉明律師 被 告 陳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同 訴訟代理人 徐嘉明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庫署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劉德淦 被 告 利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文智 被 告 江昆鴻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應充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梅玉律師 被 告 祝文宇 訴訟代理人 陳建瑜律師 陳瓊苓律師 周逸濱律師 被 告 名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張麗莉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律師 蘇志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編號欄第3 欄「4 、41」,應更正為「19」。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林玉蕙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徐悅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