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16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164號
- 原告
- 賴億營
- 訴訟代理人
- 潘銘祥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孟茹律師
- 被告
- 廣昌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清 算 人 魏宏達
- 訴訟代理人
- 羅仕發
- 訴訟代理人
- 王聖舜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志洋律師
- 被告
- 仲誠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振芳
- 訴訟代理人
- 徐嘉明律師
- 被告
- 張九藕
- 訴訟代理人
- 俞浩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徐嘉明律師
- 被告
- 陳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 同
- 訴訟代理人
- 徐嘉明律師
- 被告
- 財政部國庫署
- 法定代理人
- 凌忠嫄
- 訴訟代理人
- 劉德淦
- 被告
- 利嘉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溫文智
- 被告
- 江昆鴻
- 被告
-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應充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梅玉律師
- 被告
- 祝文宇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瑜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瓊苓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周逸濱律師
- 被告
- 名傑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張麗莉
- 訴訟代理人
- 吳紹貴律師
蘇志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表編號欄第3 欄「4 、41」,應更正為「19」。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