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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164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匡偉林玉蕙曾育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164號

原告
賴億營
訴訟代理人
潘銘祥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孟茹律師
被告
廣昌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清 算 人 魏宏達
訴訟代理人
羅仕發
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律師
複代理人
林志洋律師
被告
仲誠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芳
訴訟代理人
徐嘉明律師
被告
張九藕
訴訟代理人
俞浩偉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嘉明律師
被告
陳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同
訴訟代理人
徐嘉明律師
被告
財政部國庫署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劉德淦
被告
利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文智
被告
江昆鴻
被告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應充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梅玉律師
被告
祝文宇
訴訟代理人
陳建瑜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瓊苓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周逸濱律師
被告
名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張麗莉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律師

      蘇志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表編號欄第3 欄「4 、41」,應更正為「19」。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林玉蕙

法 官 曾育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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