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190號原 告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亮丞 被 告 萬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恩深 被 告 許勝發 許顯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31,280元,原告尚應補繳830,780元,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21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11月24日送達予原告,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 補正之情事,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一份在卷可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