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21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219號
- 上訴人
- 國立國父紀念館
- 法定代理人
- 王福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瑞禎即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因 100年度訴字第121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585,66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4,5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二、本件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17條之規定, 應於上訴狀上簽名或蓋章,惟本件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上未由法定代理人王福林簽名或用印,而係蓋用「國立國父紀念館館長」之章,應補正由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之上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