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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21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曾益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219號

上訴人
國立國父紀念館
法定代理人
王福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瑞禎即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因 100年度訴字第121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585,66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4,5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二、本件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17條之規定, 應於上訴狀上簽名或蓋章,惟本件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上未由法定代理人王福林簽名或用印,而係蓋用「國立國父紀念館館長」之章,應補正由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之上訴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益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219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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