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07 日
- 當事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燦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22號上 訴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鋇泰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0 年度重訴字第122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117,8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1,5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