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22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225號
- 上訴人
- 台北遷建基地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鄭美蘭
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瓏山林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王進湟因100 年重訴字第1225號確認信託契約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合計為新臺幣748 萬2,916元(計算方式為:以100年土地公告現值乘以土地面積計算所得土地價額,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1萬2,7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