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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276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吳俊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27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華人衛星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隆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邵勝紅等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拾壹萬肆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俊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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