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14 日
- 當事人呂清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37號原 告 呂清惠 4樓 訴訟代理人 陳淑玲 魏雯祈律師 複代理人 徐慧齡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永來律師 陳郁仁律師 被 告 黃姿媚 訴訟代理人 林添進律師 被 告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敬村 訴訟代理人 黃彥翔 訴訟代理人 何榮源律師 複代理人 魏啟翔律師 被 告 張元銘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訴訟代理人 彭成翔律師 參 加 人 聯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安 訴訟代理人 范清銘律師 林麗琦律師 洪慈翊律師 受告知人 聯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鴻瀛 受告知人 國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珠 受告知人 宏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平沼 受告知人 聯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安 受告知人 商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平沼 受告知人 台中港倉儲裝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隆 受告知人 愛地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元賓 受告知人 燿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元銘 受告知人 崧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珠 受告知人 達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平沼 受告知人 張平沼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3 月16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