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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3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林芳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37號

原告
呂清惠
訴訟代理人
陳淑玲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律師
複代理人
徐慧齡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永來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郁仁律師
被告
黃姿媚
訴訟代理人
林添進律師
被告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敬村
訴訟代理人
黃彥翔
訴訟代理人
何榮源律師
複代理人
魏啟翔律師
被告
張元銘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訴訟代理人
彭成翔律師
參加人
聯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安
訴訟代理人
范清銘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麗琦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慈翊律師
訴訟代理人
受告知人 聯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鴻瀛
法定代理人
受告知人 國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珠
法定代理人
受告知人 宏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平沼
法定代理人
受告知人 聯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安
法定代理人
受告知人 商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平沼
法定代理人
受告知人 台中港倉儲裝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隆
法定代理人
受告知人 愛地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元賓
法定代理人
受告知人 燿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元銘
法定代理人
受告知人 崧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珠
法定代理人
受告知人 達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平沼
4樓

受告知人 張平沼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3 月16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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