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37號原 告 呂清惠 訴訟代理人 陳淑玲 陳永來律師 陳郁仁律師 魏雯祈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 理 人 徐慧齡律師 被 告 黃姿媚 訴訟代理人 林添進律師 被 告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敬村 訴訟代理人 黃彥翔 何榮源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 理 人 魏啟翔律師 被 告 張元銘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複代 理 人 陳奕霖律師 參 加 人 聯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安 訴訟代理人 范清銘律師 林麗琦律師 洪慈翊律師 受告 知 人 聯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鴻瀛 受告 知 人 國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珠 受告 知 人 宏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平沼 受告 知 人 聯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安 受告 知 人 商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平沼 受告 知 人 台中港倉儲裝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隆 受告 知 人 愛地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元賓 受告 知 人 燿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元銘 受告 知 人 崧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珠 受告 知 人 達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平沼 受告 知 人 張平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8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訴訟代理人陳淑玲送達地址「設臺北市松山區○○○路○ 段163 號3 樓」之記載,應更正為「住 臺北市松山區○○○路145 巷16之1 號4 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1 年6 月8 日所為100 年度重訴字第137 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