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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3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林芳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37號

原告
呂清惠
訴訟代理人
陳淑玲
訴訟代理人
陳永來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郁仁律師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徐慧齡律師
被告
黃姿媚
訴訟代理人
林添進律師
被告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敬村
訴訟代理人
黃彥翔
訴訟代理人
何榮源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魏啟翔律師
被告
張元銘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複代理人
陳奕霖律師
參加人
聯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安
訴訟代理人
范清銘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麗琦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慈翊律師
訴訟代理人
受告 知 人 聯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鴻瀛
法定代理人
受告 知 人 國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珠
法定代理人
受告 知 人 宏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平沼
法定代理人
受告 知 人 聯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安
法定代理人
受告 知 人 商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平沼
法定代理人
受告 知 人 台中港倉儲裝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隆
法定代理人
受告 知 人 愛地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元賓
法定代理人
受告 知 人 燿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元銘
法定代理人
受告 知 人 崧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珠
法定代理人
受告 知 人 達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平沼

受告 知 人 張平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8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訴訟代理人陳淑玲送達地址「設臺北市松山區○○○路○ 段163 號3 樓」之記載,應更正為「住臺北市松山區○○○路145 巷16之1 號4 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1 年6 月8 日所為100 年度重訴字第137 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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