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3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37號
- 原告
- 呂清惠
- 訴訟代理人
- 陳淑玲
- 訴訟代理人
- 陳永來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郁仁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魏雯祈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徐慧齡律師
- 被告
- 黃姿媚
- 訴訟代理人
- 林添進律師
- 被告
-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敬村
- 訴訟代理人
- 黃彥翔
- 訴訟代理人
- 何榮源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魏啟翔律師
- 被告
- 張元銘
- 訴訟代理人
- 宋重和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奕霖律師
- 參加人
- 聯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國安
- 訴訟代理人
- 范清銘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麗琦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洪慈翊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受告 知 人 聯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鴻瀛
- 法定代理人
- 受告 知 人 國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淑珠
- 法定代理人
- 受告 知 人 宏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平沼
- 法定代理人
- 受告 知 人 聯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國安
- 法定代理人
- 受告 知 人 商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平沼
- 法定代理人
- 受告 知 人 台中港倉儲裝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慶隆
- 法定代理人
- 受告 知 人 愛地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元賓
- 法定代理人
- 受告 知 人 燿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元銘
- 法定代理人
- 受告 知 人 崧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淑珠
- 法定代理人
- 受告 知 人 達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平沼
受告 知 人 張平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8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訴訟代理人陳淑玲送達地址「設臺北市松山區○○○路○ 段163 號3 樓」之記載,應更正為「住臺北市松山區○○○路145 巷16之1 號4 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1 年6 月8 日所為100 年度重訴字第137 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