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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1 日
  • 法官
    林芳華

  • 當事人
    呂清惠黃姿媚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張元銘聯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聯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國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宏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商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港倉儲裝卸股份有限公司愛地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燿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崧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達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張平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37號原   告 呂清惠 訴訟代理人 陳淑玲 陳永來律師 陳郁仁律師 魏雯祈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 理 人 徐慧齡律師 被   告 黃姿媚 訴訟代理人 林添進律師 被   告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敬村 訴訟代理人 黃彥翔 何榮源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 理 人 魏啟翔律師 被   告 張元銘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複代 理 人 陳奕霖律師 參 加 人 聯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安 訴訟代理人 范清銘律師 林麗琦律師 洪慈翊律師 受告 知 人 聯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鴻瀛 受告 知 人 國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珠 受告 知 人 宏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平沼 受告 知 人 聯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安 受告 知 人 商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平沼 受告 知 人 台中港倉儲裝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隆 受告 知 人 愛地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元賓 受告 知 人 燿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元銘 受告 知 人 崧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珠 受告 知 人 達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平沼 受告 知 人 張平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8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訴訟代理人陳淑玲送達地址「設臺北市松山區○○○路○ 段163 號3 樓」之記載,應更正為「住 臺北市松山區○○○路145 巷16之1 號4 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1 年6 月8 日所為100 年度重訴字第137 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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