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02 日
- 當事人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劉敬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3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敬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清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伍拾柒萬柒仟捌佰捌拾點陸參元,經依被上訴人起訴時之美金賣出匯率參拾點玖玖貳元換算為新臺幣壹仟柒佰玖拾萬玖仟陸佰柒拾陸元(元以下四拾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肆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