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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撤銷贈與行為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林麗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上訴人
陳正忠

張明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Wynn Resorts(Macau)SA間因一百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三號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玖佰伍拾貳萬叁仟貳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柒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43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贈與行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