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44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翁瑞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德阜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00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萬6,400元,扣除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納裁判費78萬5,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式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