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4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44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燈城
- 訴訟代理人
- 翁瑞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德阜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萬6,400元,扣除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納裁判費78萬5,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