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59號原 告 友晟服裝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榮政 訴訟代理人 王憲勳律師 被 告 大列車服裝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輝 被 告 誼銘實業有限公司 英凱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上列二被告共同 法定代理人 鄭淯維 住新北市○○區○○路538巷4號2樓 居新北市新店區○○○街1號8樓 被 告 上海誼駿商貿有限公司 設中國上海市閔行區○○鎮○○路18號2號樓2樓 法定代理人 鄭仲哲 住同上 居新北市新店區○○○街1號7樓 上列四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偉峰律師 上列四被告共同 複代理人 洪唯真律師 上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彥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9 月20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