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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5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陳靜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59號

原告
友晟服裝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榮政
訴訟代理人
王憲勳律師
被告
大列車服裝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輝
被告
誼銘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
英凱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上列二被告共同
法定代理人 鄭淯維  住新北市○○區○○路538巷4號2樓
居新北市新店區○○○街1號8樓
被   告 上海誼駿商貿有限公司
設中國上海市閔行區○○鎮○○路18號
2號樓2樓
法定代理人 鄭仲哲  住同上
居新北市新店區○○○街1號7樓
上列四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偉峰律師
上列四被告共同
複代理人  洪唯真律師
上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彥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9 月20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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