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8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訴字第180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濬智
- 訴訟代理人
- 王格非
- 被告
- 臻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張坤賢
- 被告
- 陳益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玖拾肆萬陸仟陸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叁拾貳萬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九年度甲類第六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依授信契約書第17條及保證書第11條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又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臻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臻華公司)於民國97年8月13日邀同被告張坤賢、陳益財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授信契約書(週轉性支出專用),約定授信總額度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並由被告張坤賢、陳益財出具保證書,承諾其等願就被告臻華公司對原告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透支、墊款、保證、主債務人與原告基於授信契約書約定所生之債務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以2500萬元為限額,與被告臻華公司負連帶償還責任。
㈡被告臻華公司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日期陸續出具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向原告借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約定自借款日起按月付息,到期還清本金。利息按原告基準利率加碼年息1.392%機動計付,並隨原告基準利率變動而調整。如未按期攤繳本息時,除上開利息外,自逾期之日起,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臻華公司自99年8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款,迭經催討無效,依約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6,946,655元及依約應付之利息、違約金迄未給付。而被告張坤賢及被告陳益財既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對上開貸款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㈢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願供現金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九年度甲類第六期債票為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授信契約書、保證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等件影本為證,其主張核與上開證物相符。又被告已收受言詞辯論期日通知及起訴狀繕本,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其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答辯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 │ │ │ │ 利息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 │ ├──────┬───────┼─────────┬─────────┤ │編號│本金金額 │借款日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 │ │(新臺幣) │(民國) │(民國) │ │,按前開利率10% │,按前開利率20% │ │ │ │ │ │ │(民國) │(民國) │ ├──┼──────┼──────┼──────┼───────┼─────────┼─────────┤ │1. │1,743,273元 │99年3月25日 │99年9月17日 │4.066% │自99年8月20日起至 │100年2月20日起至清│ │ │ │ │起至清償日止│ │100年2月19日止 │償日止 │ │ │ │ │ │ │ │ │ ├──┼──────┼──────┼──────┼───────┼─────────┼─────────┤ │2. │1,250,050元 │99年4月22日 │99年9月17日 │4.066% │自99年9月17日起至 │100年3月17日起至清│ │ │ │ │起至清償日止│ │100年3月16日止 │償日止 │ │ │ │ │ │ │ │ │ ├──┼──────┼──────┼──────┼───────┼─────────┼─────────┤ │3. │1,550,942元 │99年4月30日 │99年9月17日 │4.066% │自99年9月27日起至 │100年3月27日起至清│ │ │ │ │起至清償日止│ │100年3月26日止 │償日止 │ │ │ │ │ │ │ │ │ ├──┼──────┼──────┼──────┼───────┼─────────┼─────────┤ │4. │1,360,392元 │99年6月22日 │99年9月17日 │4.066% │自99年11月19日起至│100年5月19日起至清│ │ │ │ │起至清償日止│ │100年5月18止 │償日止 │ │ │ │ │ │ │ │ │ ├──┼──────┼──────┼──────┼───────┼─────────┼─────────┤ │5. │307,636元 │99年3月25日 │99年9月17日 │4.066% │自99年8月20日起至 │100年2月20日起至清│ │ │ │ │起至清償日止│ │100年2月19日止 │償日止 │ │ │ │ │ │ │ │ │ ├──┼──────┼──────┼──────┼───────┼─────────┼─────────┤ │6. │220,597元 │99年4月22日 │99年9月17日 │4.066% │自99年9月17日起至 │100年3月17日起至清│ │ │ │ │起至清償日止│ │100年3月16日止 │償日止 │ │ │ │ │ │ │ │ │ ├──┼──────┼──────┼──────┼───────┼─────────┼─────────┤ │7. │273,695元 │99年4月30日 │99年9月17日 │4.066% │自99年9月27日起至 │100年3月27日起至清│ │ │ │ │起至清償日止│ │100年3月26日止 │償日止 │ │ │ │ │ │ │ │ │ ├──┼──────┼──────┼──────┼───────┼─────────┼─────────┤ │8. │240,070元 │99年6月22日 │99年9月17日 │4.066% │自99年11月19日起至│100年5月19日起至清│ │ │ │ │起至清償日止│ │100年5月18日止 │償日止 │ │ │ │ │ │ │ │ │ ├──┼──────┼──────┼──────┼───────┼─────────┼─────────┤ │合計│6,946,655元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