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27 日
- 當事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徐安旋、張隆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90號上 訴 人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安旋 被上 訴 人 張隆欽 張春蘭 上列當事人間因100年度重訴字第19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49,3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無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