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0號原 告 名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原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複代理人 王文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峻將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17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082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欠71,58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