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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3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賴錦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30號

原告
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凱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左軍
訴訟代理人
張磐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傅兆林、廖昌禧、沈偉強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傅兆林、廖昌禧、沈偉強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億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佰玖拾柒萬貳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佰玖拾柒萬壹仟伍佰元。

㈡補正原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敘明兩造協商和解目前進度及是否有意願繼續移付調解。

㈣惟原告仍應先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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