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30號原 告 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凱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左軍 訴訟代理人 張磐 被 告 傅兆林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 複代理人 杜海容律師 被 告 廖昌禧 沈偉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3 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 年3 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