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3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30號
- 原告
- 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凱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左軍
- 訴訟代理人
- 張磐
- 被告
- 傅兆林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宏律師
- 複代理人
- 杜海容律師
- 被告
- 廖昌禧
沈偉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3 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 年3 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