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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53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賴錦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53號

原告
范心影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
被告
范佩中
被告
毛雯琪
法定代理人
范怡文
FANS CO., LTD.即開曼群島商范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再依強制執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異議未終結者,為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得向執行法院對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可知,關於分配表異議之訴應向該執行法院所在之民事庭起訴。本件原告係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助字第1960號執行事件所為之分配表為異議,而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有分配表在卷可稽,另經原告自陳無訛,故應由執行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53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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