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5 日
  • 法官
    匡偉

  • 當事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世界通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陳冠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訴字第264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訴訟代理人  高永杰 被   告  世界通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英 王曉恩 兼法定代理人 李志群 被   告  陳冠如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寬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柒拾肆萬玖仟玖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萬柒仟捌佰貳拾伍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之負責人,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322 條第1 項前段、第8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清算人應於清算開始及完結時,向法院聲報,否則公司之清算程序尚難認為已終結;公司解散後,應進行清算程序,在清算完結前,法人之人格於清算範圍內,仍然存續,必須待清算完結後,公司之人格始得歸於消滅(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451 號、76年度台上字第1275號裁判要旨參照)。查被告世界通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界通公司)業於民國100年2月14日經解散登記,惟迄未向管轄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呈報清算人及進行清算程序,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5月5日士院景民科字第1000306386號函附卷可稽, 揆諸上揭規定及說明,被告世界通公司之清算程序尚未終結,其法人格於清算範圍內,仍然存續,即應以其所有董事為其清算人,是本件應以李麗英、王曉恩、李志群為世界通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有明文規定。查兩造因本約定書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所提出之授信契約書5 份在卷可稽,是本院應有管轄權,先予敘明。又被告世界通公司、李志群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被告陳冠如未於最後言詞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併予敘明。 三、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世界通公司於民國99年6 月29日,邀同被告李志群、陳冠如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並簽立借據,約定借款期間自99年6 月30日至101 年6 月30日止,利息按原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加年利率百分之2.265 ,目前為年利率百分之3.675 計息,並約定自實際撥款日起,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俟被告於99年11月24日與原告辦理契約據條款更,借款期間變更自99年6 月30日至103 年6 月30日止,自99年10月30日起至100 年10月30日止給予寬限期一年,寬限期內按月繳息,寬限期滿後按月繳息,本金平均攤還。詎被告世界通公司自99年12月30日起即未依約還款,且於100 年1 月7 日受票據交換所宣告為支票存款拒絕往來戶,原告依兩造所立之授信約書第15條第2 項主張被告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被告等已喪失期限利益,應一次還清,又依授信約定書第4 條約定,原授信契據之約定利率自原告銀行向立約人請時起,即不再機動調整,並以請求時之利率計算全部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現被告尚積欠原告6,749,999 元及其利息、違約金,迭經原告催繳仍未為清償,為此請求被告等連帶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與違約金。 四、經查,原告就其上開主張,已提出借據、契據條款變更契約、授信契約書5 份、欠款電腦查詢資料表、票據交換所拒絕往來公告、催告函3 份及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等件影本為證,並被告陳冠如所不爭執,被告世界通公司、李志群等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準備書狀有所爭執,應視同自認(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參照),是原告前開主張,應屬實在,從而原告本 於上開消費借貸與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與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巫玉媛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