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66號原 告 中央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翁啟惠 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律師 被 告 力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紹儀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力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佰肆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萬肆仟零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叁仟伍佰陸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敘明請求權基礎及損害金額明細,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