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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6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宣玉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66號

原告
中央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翁啟惠
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律師
被告
力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紹儀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力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佰肆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萬肆仟零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叁仟伍佰陸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敘明請求權基礎及損害金額明細,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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