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6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66號
- 原告
- 中央研究院
- 法定代理人
- 翁啟惠
- 訴訟代理人
- 林森敏律師
- 被告
- 力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紹儀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力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佰肆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萬肆仟零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叁仟伍佰陸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敘明請求權基礎及損害金額明細,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