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66號原 告 中央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翁啟惠 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律師 被 告 力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紹儀 訴訟代理人 洪堯欽律師 許耀云律師 受告知人 科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峯豪 訴訟代理人 周奇杉律師 張永福律師 陳琬渝律師 蕭文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