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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6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宣玉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66號

原告
中央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翁啟惠
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律師
被告
力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紹儀
訴訟代理人
洪堯欽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耀云律師
訴訟代理人
受告知人 科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峯豪
訴訟代理人
周奇杉律師

      張永福律師

      陳琬渝律師

      蕭文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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