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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02號

給付地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郭美杏汪怡君吳若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02號

原告
宏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方靜靜
訴訟代理人
潘銘祥律師
被告
仲誠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芳
訴訟代理人
許文哲律師

      徐嘉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地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九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案由欄關於「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吳若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妤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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