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0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02號
- 原告
- 宏胤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方靜靜
- 訴訟代理人
- 潘銘祥律師
- 被告
- 仲誠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振芳
- 訴訟代理人
- 許文哲律師
徐嘉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地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九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案由欄關於「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