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0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0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宏胤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方靜靜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仲誠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振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地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核為新臺幣壹仟伍佰叁拾萬伍仟零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貳萬零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