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地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07 日
- 當事人宏胤企業有限公司、賴方靜靜、仲誠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王振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0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宏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方靜靜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仲誠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地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核為新臺幣壹仟伍佰叁拾萬伍仟零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貳萬零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王妤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