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03號原 告 堃裕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雅雯 訴訟代理人 潘正中 被 告 臺灣加德隆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啟田 應送達處. 訴訟代理人 許俊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日 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則駁回其訴,此項裁 定已於同年月7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惠慈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劉英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