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1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18號
- 原告
- 王建中
- 原告
- 陳水秀
- 原告
- 王詩翰
- 原告
- 王宣仁
- 原告
- 王美元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蕭珮郁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祖望
- 被告
- 燁成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鳳嬌
- 被告
- 林榮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6月14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2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1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6月14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2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