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2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洪耀堂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洪愛蘭間因100年度重訴字第320號移轉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仟捌佰玖拾肆萬柒仟捌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壹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20號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洪愛蘭間因100年度重訴字第320號移轉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仟捌佰玖拾肆萬柒仟捌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壹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