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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0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張瑜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05號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廖鴻演
被告
凱勝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黃勝得
被告
人 號
被告
方應瑞
被告
黃燕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年3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瑜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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