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13號原 告 金元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博夫 訴訟代理人 陳永昌律師 複代理人 吳孟勳律師 陳建州律師 被 告 聯益染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鍾豪 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