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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13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宣玉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13號

原告
金元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博夫
訴訟代理人
陳永昌律師
複代理人
吳孟勳律師
複代理人
陳建州律師
被告
聯益染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鍾豪
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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