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11 日
- 當事人吳宛玉、吳陳玉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45號上 訴 人 吳宛玉 住臺北郵局第117-987號信箱 被上訴人 吳陳玉英 丁一文 王志銘 黃紹媛 德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木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0年重訴字第445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壹仟叁佰玖拾伍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拾萬貳仟貳佰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