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4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45號
- 上訴人
- 吳宛玉
- 被上訴人
- 吳陳玉英
- 被上訴人
- 丁一文
- 被上訴人
- 王志銘
- 被上訴人
- 黃紹媛
- 被上訴人
- 德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木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11日以100年度重訴字第445號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11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