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45號上 訴 人 吳宛玉 被上訴人 吳陳玉英 丁一文 王志銘 黃紹媛 德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木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11日以100年度重訴字第445號裁定,限令於送 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11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