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48號
- 原告
- 林峰均
- 訴訟代理人
- 呂光武律師
- 被告
- 百福山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泓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第二十五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4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第二十五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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