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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448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高偉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48號

原告
林峰均
訴訟代理人
呂光武律師
被告
百福山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泓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第二十五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偉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駱俊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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