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16號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郭帟志 江佩璇 被 告 群創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明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群創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址於「新竹縣新北市○○路86號2樓」之記載,應更正為 「新竹縣竹北市○○路86號2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吳純敏